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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(一) 年滿二十歲至六十五歲婦女。
- (二) 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國民。
- (三) 年滿二十歲至六十五歲,且設籍於離島之居民。
前項人員,三年內曾參與政府創業研習課程至少十八小時,並經創業諮詢輔導,所經營事業員工數(不含負責人)未滿五人,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,得向本部申請本貸款:
- (一) 所經營事業符合商業登記法第五條規定得免辦理登記之小規模商業,並辦有稅籍登記未超過五年。
- (二) 所經營事業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或商業設立登記未超過五年。
- (三) 所經營私立幼稚園、托育機構或短期補習班,依法辦理設立登記未超過五年。
本篇文章引用自此: https://beboss.wda.gov.tw/cht/index.php?code=list&ids=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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